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規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有外貿經營權的經濟實體,采用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帳(OA)等一切以商業信用付款條件產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國制造(軍品除外),信用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也可以是適用于下述合同:規定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信用證付款的合同;由中國轉口的在中國以外地區生產或制造但已向中國政府申報進口的貨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過180天的合同;信用證方式改為非信用證方式,付款交單方式改為承兌交單方式或賒帳方式的合同;延展付款期限超過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范圍不包括出口貨物的性質或數量或付款條件或付款貨幣未定的合同。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可以:
1、障收匯安全;。
2、高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地位和能力。
3、施“出口多元化”戰略,開拓新市場助一臂之力。
4、供買方資信調查服務。
5、獲得資金融通的便利,幫助解決資金周轉困難、擴大經營能力。
6、助追討欠款,減少企業和國家的損失。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在本保單有效期內從中國出口貨物,在按合同規定的條件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后,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損失,按條款規定負責賠償。商業信用風險:1、買方無力償付債務,指法院已宣告買方破產,或買方已接到法院關于破產清算的判決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產接管人接管,或買方已作出將其全部資產用于清理債務的安排,或買方的債權人已接收買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資產。
買方收貨后超過付款期限四個月以上仍未支付貨款。買方拒絕收貨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于被保險人違約,且被保險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時向買方起訴,迫使買方收貨付款。在中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發生被保險人和買方均無法控制的其它非常事件,經本公司合理認定買方已無法履行合同。
1、在支付貨款時已經或通常能夠由貨物運輸險或其它保險承保的損失;。
2、由匯率變更引起的損失。
3、由被保險人或代表他的任何人違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損失。
4、在貨物交付前,買方已有嚴重違約行為,被保險人有權停止發貨,但仍向 其發貨而造成的損失。
5、在交付貨物時由于買方沒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令、命令或條例,因而未得到進口許可證或進口許可證展期所引起的損失。
6、由于被保險人的或買方的代理人或承運人破產、欺詐、違約或其它行為引起的損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適用于被保險人按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或賒帳(OA) 等一切以商業信用付款條件,產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國制造,信用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合同。第四條 本保單不適用于出口貨物的性質或數量或付款條件或付款貨幣未定的合同。第五條 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單可適用于下述合同:
1、規定以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具的信用證付款的合同。
2、由中國轉口的在中國以外地區生產或制造但已向中國政府申報進口的貨物的合同。
3、信用期超過180天合同。
被保險人應就本保單適用范圍出口的每一買家盡早向本公司書面申請信用限額,經批準的信用限額對被保險人于批準日后的出口有效并可循環使用,該信用限額為本保單對被保險人向該買方出口承擔保險責任的最高限額,但賠償額應按本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賠償百分比計算。第七條 被保險人向未申請或已申請但本公司尚未批復信用限額的買方出口,本保單按保單明細表所列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額承擔保險責任,但賠償額應按本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賠償百分比計算。第八條 本保單每十二個月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以前申報而于該十二個月內定損的賠償責任,最高不超過保單明細表規定的最高賠償限額。
保險公司每月按被保險人根據本條款第十八條規定的申報和保單明細表列明的費率,計算被保險人應交的保險費,被保險人須于本公司發出保費計算書的日期起十日內繳付保費。第十條 保險費率如需調整,保險公司將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通知發出后第二個月出口的貨物,保險費按新費率計算。第十一條 如被保險人未在本條款第九條規定期限內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申報的有關出口,不負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超過規定期限二個月仍未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有權書面通知被保險人終止保單,已收的保險費概不退還。
對本保單責任范圍內發生的損失,被保險人在損失已經確定后即可向保險公司索賠,索賠時應提交保險公司規定格式的索賠申請書和有關的貿易合同、發票、貨運單據、銀行證明及其它必要的損失證明文件。 對被保險人因買方無力償付債務所致損失的索賠,本公司在證實買方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后盡快賠付,對其它原因所致損失的索賠,保險公司在規定的賠償等待期滿后盡快賠付。
(一)買方已支付、已借貸、已抵債及其它被保險人已同意的買方反索賠款項。
(二)被保險人有權撥作貸款的款項。
(三)被保險人已通過其它途徑收回的款項,包括轉賣貨物或變賣抵押品所得的款項。
(四)被保險人因不必履行出口合同而節省的費用,包括代理人傭金等。